时间:2020-08-05 点击: 次 来源:网易 作者:佚名 - 小 + 大
8月4日16时,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法院宣告张玉环无罪。 ▼ 杀人地点、作案工具等供述存在矛盾 ▲遭羁押近27年后张玉环改判无罪:3分钟梳理案情6大疑点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案情回顾 1993 年 10 月 24 日,江西南昌进贤县张家村两男童 , 6 岁的张磊(化名)和 4 岁的张翔 (化名) 失踪,次日二人被发现浮尸水库。 警方初步认定两人系他杀。 10 月 27 日,被害男童邻居张玉环 (时年 26 岁,男) 被收容审查。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经历张玉环上诉、南昌中院重审和江西高院终审裁定,最终维持原判。此后,张玉环于服刑期间持续申诉,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后张玉环提出上诉;2001年,该案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张玉环再次上诉;同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仍维持原判。 案件存在六大疑点 张玉环代理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后,总结出该案现存的六大疑点。 疑点一是有罪供述存在出入 。张玉环在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份有罪供述,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等情节上存在矛盾。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作案工具为蛇皮袋和杉树棍,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作案工具为木棍和麻绳。 疑点二是未做DNA鉴定。 法院重审判决认定,男童张磊(化名)在被打后将张玉环两手背抓伤出血,但当年警方并未鉴定张磊指甲里是否留有张玉环DNA。 疑点三是物证有瑕疵。 警方在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查获的麻绳,作为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然而,张玉环称麻袋并非自家的,在两份有罪供述中,张玉环供认装尸体的麻袋有破洞,进贤县警方也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并称是在水库中捞起的。但张玉环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此外,从张玉环家里提取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证实其为作案工具。 疑点四是有证言未被采纳。 法院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但案卷中存有一份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的口述材料,她称曾在案发当日中午12点,看到两男童朝水库方向走去,但当时法庭并未采纳其证言。 疑点五是无辩护律师。 1995年该案首次审理时,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律师指出,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疑点六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转入监狱后,张玉环称遭到刑讯逼供,所有承认杀人的供述都是假的。 再审宣判无罪的依据是? 江西高院审判长田甘霖表示,本案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为,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 1、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 2、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 3、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张玉环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院宣告张玉环无罪后,已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张玉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将依法审理并尽快作出决定。 为何再审未启动“排非”程序? 再审审理中,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以张玉环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庭前会议中,就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服从合议庭的决定。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和材料不充分,决定不启动排非程序,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开庭时,合议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告知了不启动排非程序决定及理由。但就张玉环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合议庭多次充分听取了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闻+ 张玉环兄长表示,这些年家人一直在鸣冤,但 因家庭困难没钱请律师,直到遇到好心人,才得到法 律援助。其被判无罪后,其前妻宋小女因情绪过于激动而晕倒,随后送医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