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内鬼”栽了!一金融官员一审获刑12年,包商银行原董事长曾送他千万豪宅 被查一年后,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刘金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290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从刘金明的受贿对象来看,既包括包商银行原董事长李镇西、行长王慧萍、常务副行长魏占元等人,也包括一些工程承揽方,还包括其同事内蒙古银保监局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柴宝玉。 行贿人员的请托之事,多为入股银行、调整或介绍工作、承揽工程、办理贷款等。仅从调整工作来看,柴宝玉为感谢刘金明将其妻子安排到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在刘金明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和瓷花瓶1个;王爱军为感谢刘金明将其调整为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送给刘金明10万元。 刘金明非法收受的财务则包括现金、银行股权、房屋、瓷花瓶、金条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曾指出,刘金明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风险;破坏监管队伍风气、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队伍管理、业务监管“双失守”。 包商银行原董事长、常务副行长送房送钱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夏,刘金明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期间,包商银行原董事长李镇西在内蒙古饭店送给刘金明人民币200万元。 2016年7月,李镇西送给刘金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783.8552万元)和车位2个(购买价61万元),并支付装修费(价值人民币155.1万元),总计人民币999.9552万元。2017年9月至案发前,该房屋及车位一直由刘金明女儿刘晶晶居住使用。 李镇西为何要向刘金明行贿?刘金明在供述中证实,2013年夏天,李镇西约自己在内蒙古饭店房间见面,并收受200万元现金,以表示自己对包商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照顾。 另外,2010年11月,包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魏占元送给刘金明包头金茂豪庭8号楼3单元1605室170.811平方米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96.7864万元)、车位一个(购买价14.8万元)、储藏间一个(购买价3.8847万元),并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30万元,合计145.4711万元。 此后,魏占元还多次送给刘金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现金,合计345.4711万元。 作为包商银行行长,王慧萍与刘金明因工作关系相识。根据判决书,2010年到2017年,刘金明共收受王慧萍资金共27万元。其中,2017年夏季,王慧萍请托刘金明帮助在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的侄女调整工作,送给刘金明5万元。 在此过程中,刘金明之妻刘建华经常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代为收受相关人员赠送的财务。2012年,包商银行行长助理、北京分行行长刘建军按照李镇西的安排,帮助刘金明之女刘晶晶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了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3日,时任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也是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的周学东曾在央行主管的刊物《中国金融》上发表文章谈包商银行被接管的始末,他提到“监管捕获”是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重要原因。从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刘金明、贾奇珍等案件的查处中发现,部分甘于被“围猎”的地方监管高官不仅收受贿赂,还插手包商银行内部人事任命和工程承揽等事务;有些关系人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从包商银行骗取巨额贷款,通过自办的律师事务所从包商银行获取高额律师服务费。 收受银行股份 价值人民币1254万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曾指出,刘金明违规入股银行机构谋利,判决书中披露了详细的情况。 2011年7月,刘金明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张宏艾为感谢刘金明帮助其入股集宁包商村镇银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送给刘金明集宁包商村镇银行12%股份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9.8%股份,价值分别为960万元、294万元,共计人民币1254万元,均由他人代持。 张宏艾证实,为了感谢刘金明,自己送给其上述银行股份,股份都是找人代持的,有几个代持的人是自己找的。 一名代持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他是受委托帮他人代持股,自己在签字时看到是化德包商村镇银行的入股协议,签字是为了帮忙,也不收取费用,也没有拿到过股权证明文件,没参加过股东大会,没参与过分红,也不认识刘金明。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处罚金100万 据悉,2019年11月16日上午,驻银保监局纪检监察组通知刘金明到自治区纪委进行谈话,刘金明按时到达并接受谈话,于2019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刘金明到案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缴案款共计人民币3386500元,系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刘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29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刘金明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金明退回部分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涉案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刘金明简历 刘金明,男,汉族,1960年10月生,河北顺平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12月至1982年1月,在部队服役; 1982年5月至2004年3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集宁市支行、乌盟分行、锡盟分行、乌盟中心支行工作; 2004年3月至2008年5月,历任乌兰察布银监分局筹备组组长,党委书记、局长;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赤峰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包头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年6月至2018年10月,历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历任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成员,党委委员; 2019年11月,被银保监会党委免去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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