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点击: 次 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贪污未遂局长”出狱后边收废铁边喊冤, 最高法指令再审遭基层法院中止审理 8月12日,河南漯河的于法杰再次来到郾城区人民法院,询问法官:刑事裁定书上的“不能抗拒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他得到的答复依旧是:没法解释。 2004年7月,于法杰在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局长位上落马。漯河市两级法院判决,于法杰在担任乡长时贪污公款15万元未遂。 服刑三年四个月出狱后的于法杰一边收废铁一边申诉。他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2000年,乡财政自收自支,财务管理不规范。乡财务人员为了给职工发工资,找其领取公款15万元,并打了借条,目的是为了留下对账凭证。两级法院却认为“借条意味着他可以主张债权,有把公款变私款的主观故意”,这是有罪推定。 申诉11年后,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于法杰犯贪污罪证据不充分。接着,河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1月,该案在郾城区法院开庭重审。8个月后,该院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为由中止审理。 于法杰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恳请,再恳请,郾城区法院别拖了,即便还认定我这个一毛钱没有贪的人犯贪污罪,我也尊重。” 1 从农家娃成长到财政局长 “满意的公务员”涉贪污案被查 8月11日,漯河,阴天,室外气温34℃,闷热。 文化路附近,看见记者挥手示意后,30米开外的老于快速跑了过来,额头上的汗珠顺着脸颊往下流。老于脚上的帆布鞋已经褪色,黑中泛着白,边角处还有补丁;一条长裤短了些,没遮住起了毛的黑色袜子;汗衫略长,遮住了裤子口袋。 老于的姓名为于法杰,今年57岁,现在人们喊他老于,之前曾称呼其为:于干事、于乡长、于书记、于局长。 1983年,20岁的农家子弟于法杰从洛阳市林业学校毕业,分配到家乡许昌市鄢陵县一个乡镇,任林业干事;干了13年,他升任副乡长;1994年,他从许昌调到了漯河,在干河陈乡任副乡长;1997年,他平调至翟庄乡任副乡长;1998年,他升任翟庄乡乡长;2001年,他又进了一步,任翟庄乡党委书记;当了6个月的乡党委书记后,于法杰调任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局长。 于法杰说,他被“双规”之前,仕途一直比较顺,没啥诀窍,就一条:踏实干活。在获得过诸多荣誉中,老于最看重的是“漯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2004年4月,也就是在被评为“漯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一年多后,于法杰落马。2005年9月,他被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是贪污罪。 从此,于法杰的人生发生翻天覆地的转变,先后经历了监狱服刑、刑满释放、一边收废铁一边申诉、迎来最高法“证据不充分”再审决定书、拿到省高院“证据不足”裁定书、收到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裁定书。 2 检方指控三项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两项证据不足 于法杰落马源于当乡长时的一笔资金。 2005年9月30日,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以郾检刑更诉(2005)45号起诉书指控于法杰三项犯罪事实。诉字之前有个“更”字,是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起诉书称,2000年1月31日,任乡长的于法杰从擅自保管的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支取20万元,在没有告知任何人此款为占地补偿款的情况下,于2000年1月31日、2月2日分5次将其中的19万元借给翟庄乡机关财务,并要求机关财务会计、出纳给其出具个人借款的借据。 2000年2月1日,任乡长的于法杰以支付龙塘村工作经费的名义,从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中,分两次支取共计10万元,据为己有。 2000年8月29日,任乡长的于法杰以向谢铁毛支付修路款的名义,从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中支取7万余元,将其中的5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院的三项犯罪事实的指控,法院只认定了“不到一项”。 郾城区(2005)郾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载明,于法杰被控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最有争议的是第一项款项,法院认定19万元中的4万元指控贪污欠妥,且于法无据;于法杰以个人名义将保管的公款借给乡财务,财务人员向于法杰出具4张借条,并在乡财务账上显示为个人借款,证明该15万元借条系乡政府借于法杰的款项,乡财务会计曾让于法杰完善手续并说明该款的性质,但直到于法杰调出该乡,财务账上仍显示系于法杰个人款项。该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由于法杰非法持有,于法杰具有实现占有该债权的行为,占有该债权是达到非法占有的目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既已经实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上证人证言控辩双方均认同,因乡财政不足,账上没钱,这笔涉案的19万元是用来给职工发工资、绩效奖等公务开支。 3 保管的15万元公款用于公务开支, 被法院判贪污未遂获刑4年 从一审至今,于法杰认为自己没贪污的观点始终没变过。 于法杰称,他没有擅自保管,涉案的70万元存在由其保管的乡政府的一个对公账户上,是从漯河市一上市公司通过合法渠道领回,该公司账目上作了清晰明白的记录。保管这70万元,是得到了时任翟庄乡党委书记的同意,也是在落实其“便于公务开支”的指示。 于法杰当庭说,如果他有意贪污被指控第一项中的15万元公款,为何在收到借条的4年多的时间里,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借条变现,从乡政府要回15万公款呢? 贪污具有隐秘性,他为何通过“向乡政府财务人员打借条”这种“人证物证俱在”的公开方式进行?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借款时间。但4张借条中均缺失借款利息,还款时间。这些借条是正常的借条吗? 于法杰向上游新闻记者解释,2000年,区财政和乡财政是分开的,乡里给职工发工资及其他公务开支全靠自收自支。基于此,财务管理不如现在规范、严谨。乡财务人员给其打借条,只是证明从其处领到了公款用于公用,“打借条打收据都可以。到时候扎帐审计时,用借条或者收据冲抵,帐是对的即可。说我财务管理不规范我完全同意,说我贪污压根站不住脚。” 2005年12月16日,郾城区法院认为,于法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于法杰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现对公款的非法占有,贪污未得逞,属贪污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对其减轻处罚。 郾城区法院判决于法杰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5年。于法杰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漯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郾城区法院定罪部分,撤销于法杰量刑部分,改判4年。 4 服刑期间获减刑 出狱后边收废铁边申诉 于法杰说自己不服判决,强忍着委屈积极改造。减刑裁定书显示,于法杰服刑期间减刑8个月。 2007年年底,于法杰出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2009年年底,他收到了漯河市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希服判息诉。2013年,他收到了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望你息诉服判。 2013年至2018年,他每年至少4次去北京,向最高法申诉。 申诉要花钱,没了公职的于法杰自谋生路干收起了废铁:坐班车去漯河周边县市,看哪家工厂有废铁卖,就找货车拖回漯河加工成铁粉再次售卖。“成块的废铁和粉末状的铁粉混在一起,我得把夹杂在里面的石头渣挑出来,整完后浑身上下全是黑的,只有眼睛是亮的,就像刚从井下出来的矿工兄弟。回到漯河后,又怕被熟人认出,我每次都要等到天黑才回家。” 进京申诉为了节省住宿费,他常选择晚上出发,次日凌晨抵达北京,且很少买卧铺票。 于法杰说,他是农村长大的,不怕身体上的累,但他怕心累,心累缘于自卑。出狱以后,他很少与人来往。“我原来的同事中很多人都还在积极工作,有的还在重要岗位上。他们知道我是什么样的人,不会嫌弃我。但我没去找别人叙友情,一来反差太大,我自己受不了;二来贪污犯和别人走得近,是给别人添麻烦。” 5 最高法指令重审 郾城法院以“不能抗拒原因”中止审理 申诉15年后,于法杰等到了重审。 2018年5月29日,最高法下达了(2018)最高法刑申44号再审决定书:原审据以认定被告人于法杰具有非法占有15万元土地补偿款的故意的证据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改变了河南省高院“望你息诉服判”的决定。 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8)豫刑再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院要求郾城区法院重审时,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翟庄乡财务人员的证言只能证明从于法杰处借钱,但不能证明于法杰系以个人名义出借,亦不能证明钱是公款还是私款,财务人员均是在款项性质未明确的情况下计入“暂借款于法杰”科目,因此,不能据此推定于法杰以个人名义借出公款;第二个问题是,涉案的15万元均用于了公务支出,于法杰始终未向翟庄乡主张债权,即使于法杰主张了债权,亦不能排除于法杰在收回债权后继续作为公款保存或用于公务支出的可能性。因此,原审在具有上述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于法杰具有非法占有15万元公款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2019年11月,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未作出判决。7月17日,郾城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为了弄清何为“不能抗拒的原因”。于法杰多次来到郾城区法院,对方均未作出明确答复。 8月12日,于法杰再次来到郾城区法院询问“不能抗拒的原因”,相关庭长对他说:“我们院长都不知道怎么答复,我也答复不上来。” 上游新闻记者向郾城区法院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咨询此问题,得到的答复为,该院高度重视此案的重审,但因为案中有一个关键人员在法院服刑,因疫情,法官无法见他。 上游新闻记者问该名负责人:“法官见不到正在服刑的关键人员是否真实,此答复是否是最后的答复?” 该负责人称,这不是最后的答复,会向领导积极反应再做答复。截至上游新闻记者发稿时,未获回复。 来源丨上游新闻 |